《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因此,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能否要求劳动者承担呢?笔者现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首先明确,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造成用人单位财产损失的,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还是应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损害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因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应属于劳动争议。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工作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并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故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适用仲裁前置。笔者认为,应当将此类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理由如下:由于这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普通民事案件,单位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两者间的权利义务首先要受到劳动合同和劳动法的调整。
二、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出发点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一个基本原则为“员工履行职务的行为,由单位承担”,其依据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般我们认为,公司员工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员工不承担责任。
但是,劳动者履职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员工如果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受损,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即使公司承担了责任,公司仍然有权向员工追偿。同时,原劳动部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有相对应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话,考虑到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索赔几无可能,所以应允许用人单位一次性请求赔偿。
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为劳动者的一般过失,系用人单位选聘劳动者时存在的商业风险,系经营风险。但是如果是因为劳动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因为过错导致公司损失,赔偿比例问题。
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司法实践不断去完善。笔者认为,如果劳动合同中已做约定,且约定合法有效,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无效,则由法官或仲裁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确定劳动者的具体承担比例。但无论是否作出约定,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最高限额,都不应超过用人单位损失的50%,一般情况下,确定在30%左右为宜。对于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由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劳动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法官往往会结合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其所从事的行业风险系数、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管理上的过错、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造成损害的程度、损失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补救等多方面因素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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