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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夫妻忠诚协议” 如何签订?

发布者:王慎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离婚财产 |822人看过举报


婚内财产协议与婚内忠诚协议是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婚内协议。前者是男女双方对婚内财产进行分配达成的书面协议;后者是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者互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给赔偿金或是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很多人签了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忠诚协议,双方因争夺财产闹上法庭,这份协议拿到法庭上,结果让人大吃一惊:协议无效。今天,笔者结合审判实务中的相关案例,对这两份协议的效力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讲解。

.婚内财产协议 

一、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烟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二、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均为有效,有些协议未被法院采纳,有些协议被法院判定为“赠与协议”,我们通过对以下典型案例的解读来明确签订婚内协议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1、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或涉及道德层面内容,协议无效。

案例:(2018)沪0115民初57281号

婚后,男方、女方经友好协商,约定,男方婚前所有的某房屋,产权人由男方变更为男、女双方(后双方实际按上述约定变更了产权)。若今后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则自愿放弃某房屋的产权份额:1、出轨、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2、与男方擅自分居;3、若男方不存在第1点情形,而女方提出离婚的。

协议签订后数月,男方至法院起诉离婚。男方认为:由于双方经常争吵,且女方多次要求房产加名,故男方为挽救婚姻,同意在涉案某房屋产权上加上女方名字,并订立婚内财产协议。然而之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并分居至今。现男方起诉要求离婚,并根据婚内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某房屋产权应归男方所有。

女方认为:双方发生矛盾,过错在男方。现女方同意离婚,但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严重限制了女方的人身权利,属于无效协议,故要求对涉案房屋的产权重新分割。

法院判定:双方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涉及对女方人身权利的部分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该份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鉴于该房屋来源于男方婚前,考虑双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共同生活的长短等因素,酌情认定男方享有涉案某房屋净值85%的权益份额,女方享有15%的权益份额。该房屋可归男方所有,结合上述比例及双方共同还贷的金额,由男方给付女方相应房屋折价款。

2、协议约定共有房产归属,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亦有效,应当履行。

案例:诗小丽诉陈造离婚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版)(2015年第4辑)

关键词: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物权转移撤销赠与

裁判要点

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子另一方赠与行为,及时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3、以离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须办理离婚登记才生效。

案例:2013)杭西民初字第1124号

男女双方结婚后育有一女,婚后男方出轨有家庭暴力,婚内双方达成数份婚内协议,均约定:离婚,则302室房屋归原告所有,女儿由原告抚养。

法院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离婚为条件先后形成数份协议,但实际并未以此为依据办理登记离婚,故该些协议并没有生效,本院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4、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内财只归方所有的,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为放弃财产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案例:(2016)冀05民终158号

男女双方结婚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5、如果男方有外遇或再有财产权争议,李某自愿放弃财产分割权,净身出户”后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财产。

法院判定:根据原、被告签订协议的约定,本案被告因外遇应当净身出户,但鉴于该净身出户的概念的模糊性,并考虑到被告的没有住房的实际情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将双方所购得东泰和苑房产(含库房)归原告邢某所有的同时,鉴于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的特殊依附性质,对原告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可归原告所有,而对被告名下的属于共同财产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可归被告所有,以作为被告没有住房的补贴。

 

.夫妻忠诚协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干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2019)川01民终1078

2015年9月17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在婚烟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或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者身体出轨的不忠诚行为或者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的,过错方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房产,以及存款1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刘某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该协议合法有效,予以确认。

上述案件正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忠诚协议”系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只要该协议系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即为有效的“忠诚协议”。

二、签订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对“忠诚协议”的效力进行规定,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一般下列几种情形的“忠诚协议”条款的效力会出现瑕疵:

1、“忠诚协议”中有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2、“忠诚协议”中对抚养权进行了约定,例如约定:一方如违背忠诚协议,则放弃子女抚养权。法院在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判决时仍然会按照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而不会依据“忠诚协议”进行判决;

3、“忠诚协议”中若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需承担巨额的赔偿金或者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判时,可能不会完全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法院会按照公平原则以及出轨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参照“忠诚协议”进行判决;

4、“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的分割进行了约定的,该约定的内容不属于“忠诚协议”而是“离婚条款协议”,该协议为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只有夫妻双方达成离婚条件该条款才会生效,在该协议生效之前任意一方均可反悔。

上述4种情形仅为“忠诚协议”约定的条款效力出现瑕疵的常见的情形,实践中需根据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展开具体的分析,才能确定“忠诚协议”的效力。

 

律师建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或者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寥寥几句就能概括的,法律专业人士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否则,本应占据优势地位的无过错方可能会拿着一份部分条款甚至全部条款被视为无效的协议去主张权利,得到不予支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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