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限制,相关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出交通事故处理,当事人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超过了处理期限,相关部门将不予处理,当事人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交警队可以扣押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的最长时间为40日,其中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扣押期限为10日。
二、检验、鉴定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三、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间期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逃逸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的,自接到申请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
.当事人对认定书有异议的,自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上级交管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四、事后报警的时间期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五、伤残评定时间期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当事人也可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然后法院诉讼解决。
六、赔偿调解时间期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六、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致身体受伤、残疾或死亡的或造成财产损失的,其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致残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在实践中一般是从评残之日起计算一年内起诉。
七、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普通程序审理和简易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一般的交通事故,法院均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八、交通事故审理时间期限(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九、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十、执行期限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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