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晓光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8日 3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韩X2在南阳市XX其妹子的饭店帮忙时与被告人常X相识,被告人常X谎称认识南阳市八中校长王X,可以将韩X2侄子安排到八中上学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在韩X2位于南阳XX的家中骗取韩X2现金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10000元,余款被被告人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X具结认罪认罚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初犯,但被告人未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常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常X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请法庭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韩X2在南阳市XX其妹子的饭店帮忙时与被告人常X相识;被告人常X谎称认识南阳市八中校长王X,可以将韩X2侄子安排到八中上学为由,于2019年6月27日,在韩X2位于南阳XX的家中骗取韩X2现金人民币5000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10000元,余款被被告人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X与常X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王X出具不认识常X的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韩X2的陈述,证人李X、吕X、郭X、孙X、张X、韩X1的证言,被告人常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认证,其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常X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常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常X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追退部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量被告人常X的犯罪事实、退赔情况、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常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常X退赔被害人韩XX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逾期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