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光律师

  • 执业资质:1411320**********

  • 执业机构: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侵权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暴力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刘X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晓光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8日|分类:刑事辩护 |3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对刘X判处有期徒刑五至七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应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刘X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法庭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X虚构同学乔X在郑州做信用卡业务非常挣钱,需要资金的事实,骗取初中同学被害人史X的信任让其投资,史X用微信、支付宝给刘X转账几十笔,本金共计398200元,刘X用于个人投注时时彩,全部亏损。现被害人损失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受案登记表,人身检查笔录,借条复印件,史X与刘X的转账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刘X的银行流水,史X支付宝、微信账单与刘X往来账目统计,刘X支付宝账单与史X往来账目统计,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史X的陈述,证人乔X的证言,被告人刘X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认证,其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件,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刘X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量被告人刘X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未退赔、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X退赔被害人史X人民币398200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