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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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刘晓光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8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X、在为南阳市XX公司(原名南召县XX公司)、南阳市XX公司等公司代理挂车年审业务时,收取审车费用后,将车辆行车证照片微信发送给南阳市卧龙区XX“XX图文快印”店的经营人被告人刘XX、学徒王X,或拿着行车证直接到文印店,由刘X、王X为其制作假的挂车车船税完税证明,用于办理审车业务。刘X、王X利用文印店电脑上存储的挂车车船税完税证明模板,更改车牌号、车架号、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等内容,加盖模板“XX县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制作假的车船税完税凭证,并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被告人王X在刘X的“XX图文快印”店共制作30余张假的挂车车船税完税证明用于车辆年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自动投案,若当庭如实供述,可以认定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提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王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积极将非法所得退缴给公安机关,请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X在为南阳市XX公司(原名南召县XX公司)、南阳市XX公司等公司代理挂车年审业务时,收取审车费用后,将车辆行车证照片微信发送给南阳市卧龙区XX“XX图文快印”店的经营人、被告人刘X、学徒王X,或拿着行车证直接到文印店,由刘X、王X为其制作假的挂车车船税完税证明,用于办理审车业务。刘X、王X利用文印店电脑上存储的挂车车船税完税证明模板,更改车牌号、车架号、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等内容,加盖模板“XX县税务局征税专用章”制作假的车船税完税凭证,并以每张10元的价格收取费用。

    被告人王X在刘X的“XX图文快印”店共制作30余张假的挂车车船税完税证明用于车辆年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X自动投案。

    被告人王X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117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综合考量被告人王X具有的犯罪事实、情节、自首、退赃和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本院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及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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