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可知,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从而判断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在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单位同意续签,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在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员工想续签,单位不同意续签,则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单位同意续签,但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此时,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处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考虑工资、岗位职级、工作地点、工作环境等多方面综合分析,不仅仅指工资金额的变化。
第四,单位同意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签,员工迟迟不表明是否续签,这时单位为了降低风险,应留好相关证据证明是员工无故拖延续订劳动合同,这样等劳动合同期满,可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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