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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员工拒绝,应该如何处理?

发布者:龚湛律师|时间:2023年02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 |2399人看过举报

企业用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当单位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员工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推脱,导致出现在一个月之内都不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单位就面临被员工索要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风险。那么,单位应如何处理呢?

第一种情况:员工入职不满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可知,在员工入职未满一个月时,若员工不同意签合同,则单位可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要注意两点,一是单位需要留好是员工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证据,比如录音、书面确认函等,这一点特别重要;二是要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一旦证据存在瑕疵,就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第二种情况:员工入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可知,在员工入职满一个月不满一年时,若员工不同意签合同,则单位可以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单位需要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限自入职满一个月之日起至劳动关系终止之日止)及经济补偿金。同样,单位应注意证据的留存,同第一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员工入职公司已经超过一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可知,自员工入职满一年之日起,员工与单位就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单位需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无需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第四种情况: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劳动合同时

此时,单位应在合同到期之后一个月内及时员工签订书面合同,若员工不同意,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仍未续签的,若员工不同意续签,则单位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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