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王某于2018年3月1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销售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工资为1万元,试用期3个月即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试用期工资8000元。试用期满后,公司认为王某销售业绩为零,与简历所述的优秀销售能力不符,于是决定推迟其转正时间,延长试用期至2018年6月14日,并向其发送《延长试用期通知书》。2018年12月1日,王某主动离职。离职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试用期满月工资差额6000元(=(10000-8000)x3个月)和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0000(=10000x3个月)元。
二、分析
第一,单位延长试用期,实质上是再次约定试用期,系违法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故,单位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第二,违法约定试用期,单位不仅应补足延长期间的工资差额,同时应向王某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知,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若试用期未履行,则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若已经实际履行的,则单位应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单位违法延长三个月试用期,应补足工资差额60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