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当事人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我离婚了,但是是男方出轨跟我提的离婚,离婚的时候法院判我得到60%的财产,但他出轨太让我伤心了,我现在婚也离了,还能不能让他赔偿我精神损失费?分析了她的具体情况后,我回答说“能”。但实际中不是每个人离婚后都能向对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下面我将具体阐述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满足的条件。
一、协议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具体应满足的条件:
1、只有无过错方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2、时间要求: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理解与适用》可知,无过错方应当在离婚登记后一年之内就精神损害赔偿提起诉讼,若超过一年,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对方有过错,过错的情形具体是指《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情形,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特别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如果行为不能被前四种情形所包含,那就有可能适用“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至于什么情形会被认定成“其他重大过错”,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常见的有赌博、嫖娼、吸毒、通奸。
4、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提出放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点是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也就是在离婚协议上不能写明无过错方放弃要求对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二、诉讼离婚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109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具体应满足的条件:
1、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原告:
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若其在离婚诉讼中未提出该项请求,那么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就无权再以原告身份起诉对方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规定的原因是,既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那么就应该一并提出此请求,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若允许其离婚之后再诉讼,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是被告:
(1)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答辩同意离婚的:则无过错方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可以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实现。若无过错方同意离婚但又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那么法院判决离婚后,无过错方无权另诉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双方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也可以一并裁判。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答辩不同意离婚的:由于其不同意离婚,自然没有必要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故可以在离婚诉讼之后通过另诉方式提出,但无过错方需在法院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之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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