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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有12年年限限制吗?

发布者:龚湛律师|时间:2023年01月04日|分类:医疗纠纷 |12625人看过


经常有当事人会问,经济补偿金最多只能给12年的,这个说法准确吗?其实,这个问题本身就不严谨,没有任何前提性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回答既对但也不全对。下面,我将分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一、2008年1月1日之后(即《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签订的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劳动者月工资不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此时,经济补偿金没有12年的限制,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则经济补偿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最高只能计算12年。

二、2008年1月1日之前订立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或终止,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可知,劳动合同期限跨越2008年1月1日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分段计算:

1、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期限,由于彼时《劳动合同法》尚未实施,故应按照当时规定执行,即应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执行。依据《办法》规定,有两种情况,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不能超过12年,一是第5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一是第7条规定的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医疗期满,或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经济性裁员原因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

2、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期限,这段期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同第一点,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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