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条款“如果因劳动者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劳动者应赔偿公司相应损失”,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如果有效,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比例又是多少呢?
一、劳动合同中的此类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第1款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所以,我们在入职签劳动合同时如果看到这样的条款,不用担心,这不是单位挖的坑,放心签署没有问题。
二、劳动者承担的赔偿比例
由法条可知,只有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只是一般过失,甚至没有任何过错,劳动者是无需承担责任的。故意就无需讨论了,因为实务中基本是不会发生的,那么,何为重大过失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就给了仲裁员或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需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比如,马某是单位司机,主要负责驾驶公司班车接送员工上下班,一天,马某驾驶班车在路口时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付同等责任。由于马某系职务行为,除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赔付的部分外,公司实际赔付对方5万元。公司赔偿后遂要求马某承担这部分损失。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后,法院最终认定,马某承担30%的损失即15000元。法院认为,马某及其所属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过错,马某作为驾驶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负事故同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其所在单位亦未能对马某进行劳动风险、安全教育方面的培训,管理措施不到位,再考虑到马某实际收入状况及收益与风险并存的原则,单位应承担员工工作成果瑕疵或失败的风险,最终判定马某承担30%的责任。同样的案件,如果马某在事故中付次要责任,那么,马某是无需赔偿公司损失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下,马某只是一般过失而非重大过失。
再比如,网上之前流传的公司会计邱某在接到“公司老板”的QQ转账信息后,在未予老板以其他方式(微信、电话)确认付款事宜的前提下,就向对方转款40万元。后来才发现是骗子冒充老板向其发送的信息。那么,此时会计需要向公司赔偿损失吗?仲裁委认为,邱某作为专业会计人员,在面对领导大额转账的要求时,应秉持高度注意义务向领导核实确认,但邱某却怠于行使,邱某的付款行为显然不符合会计工作的审慎要求,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邱某非涉案付款行为的发起人及其收入情况,再加上公司也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对受诈骗产生的损失也有责任,酌定邱某赔偿公司2万元。
可以看出,在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员工也不是必须承担公司所有损失的,员工承担的比例只是一小部分,大部分还是公司自己承担的,这主要是考虑到员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相应后果。
三、劳动者赔偿损失时,公司可以将全月工资都扣除吗?
答案是否定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第2款规定,
单位可以扣除员工工资用来抵扣损失,但扣除的金额每月不能超过员工工资的20%,并且如果扣除后员工剩余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那么单位应按最低工资向员工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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