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0日 4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A、高某B。
·案件类型: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基本信息:
o沈某A: 前科: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无照经营被罚款;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1.高某B:
o前科: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2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
·2021年初至2021年6月间,沈某A、高某B租用常熟市国际汽配城X幢XXX室作为仓库,委托他人加工“BURBERRY”“BALENCIAGA”“MLB”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
·2021年6月3日,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上述仓库查获带有上述品牌商标的服饰共计2649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计算,被查获的服装货值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但去除部分重叠和直接购买的成品服装后,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沈某A、高某B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庭审中,高某B对其在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服装中的作用、参与的环节等不予认可。
辩护意见:
·沈某A的辩护人主要提出:沈某A认罪认罚、主动投案、愿意缴纳罚金,以及本案中查获的服装与先前的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存在重叠之处。
·高某B的辩护人主要提出:高某B主动投案、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以及本案中被查获的服装与前案中的服装存在重叠之处。
法院判决:
·沈某A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高某B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品牌服饰2649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辩护人高太领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高某B在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案;2、被告人高某B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 犯;3、被告人高某B在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审查起 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4、本案适用数罪并罚,但应将前 罪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的刑期之内;5、本案中被查获的 服装与前案中的服装存在重叠之处,应予以排除。综上,请求对 被告人高某B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A、高某B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A、高某B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沈某A、高某B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均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沈某A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B当庭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A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以及被查处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再次假冒注册商标并构成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B在先前被查处且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再次假冒注册商标并构成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某A、高某B先前分别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实际执行的一年七个月均可折抵刑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A、高某B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沈某A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高某B主动投案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一并采纳。
12年 (优于71.73%的律师)
147次 (优于98.95%的律师)
178次 (优于99.33%的律师)
317514分 (优于99.93%的律师)
一天内
265篇 (优于99.6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