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1日 7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A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A公司)
被告人:周某(上海A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陆某(B体育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
1.时间范围: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
2.主要事实:
1.被告人陆某在担任B公司市场部经理期间,与被告人周某(上海A公司执行董事)事先谋划,利用陆某的职务便利,将“始XX”品牌的线下活动通过推荐、指定等方式交由上海A公司承接。
2.事后,周某以现金形式分三次按项目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陆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1.2万元。
3.案发及抓捕经过:
1.2024年7月22日,周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2.同日,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3.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4.退赃及罚金情况:
1.案发后,陆某家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本院审理期间,上海A公司、周某、陆某均自愿预缴罚金。
1.被告单位上海A公司:
1.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
2.被告人周某:
1.犯(单位)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
3.被告人陆某:
1.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预缴)。
4.其他:
1.涉案赃款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予以没收。
2.周某、陆某回到社区后,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六十七条(自首和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第六十四条(违法所得的处理)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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