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24)沪0107刑初536号
【案件名称】
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核心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 被告人郭某某未经许可,雇佣被告人任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微信平台向客户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发货。郭某某伙同被告人焦某某,利用张某某微信账户收取上述货款,并利用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等转移钱款。经鉴定,郭某某涉案销售金 额合计人民币8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2023年10月至2024年 2月任某某参与期间,涉案销售金额合计70余万元;2023年10 月中旬、10月底至11月下旬杨某某参与期间,涉案销售金额合计10余万元。焦某某利用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取款合计3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系张某某微信账户所收一氧化二氮货款。
2024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在存放上述一氧化二氮的车辆中查获、扣押待销售产品。经抽样鉴定,被扣押产品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被扣押产品价值共计2万余元。
【核心争议焦点】
焦某某是否知情,是否参与,证据是否达到充分确实的程度。
【辩护亮点】
1、焦某某对郭某某卖笑气不知情。
2、焦某某没有开车去丹阳。
3、郭某某关于“焦某某知情并参与非法经营”的供述不稳定,是单方面的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属于孤证。
4、焦某某帮助取出全部卖笑气的钱,证据不足。
5、焦某某没有给杨某某现金报酬。
【审判观点】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未经许可,雇佣被告人任牟牟、杨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向客户销售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并发货。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张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上述货款,并伙同被告人焦某某,利用曹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等转移钱款。其中,被告人郭某某涉案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任某某参与犯罪期间,涉案销售金额共计70余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犯罪期间,涉案销售金额共计10余万元;被告人焦某某利用曹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取现共计3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系通过张某某转账的一氧化二氮货款。2024年2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待 销售产品,经抽样鉴定,上述产品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2024年9月29日,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