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社交软件虚构高学历单身女性人设,与被害人结识,并编造自己及 家人生病、生意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450余万元
一、案件简要概况
2021年至2025年,被告人为满足个人花销,在社交软件虚构高学历单身女性人设,
与被害人赵X、李XX、吴某某、李XX结识,并编造自己及 家人生病、生意周转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 XXX.24元。经查,被告人系失信被执行人,骗取的钱款被 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生活开销。
二、被告人的意见、辩护人主要观点及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主要观点
1、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当庭对被害人表示歉意。
2、被告人的辩护人高XX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属坦白;2.认罪认罚,态度较好;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4.父母身体不好,家庭条件一般。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3、被害人李XX的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主要代理意见是:1. 被告人并未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故亦不属于认罪认罚;2.李XX的被骗金额系从银行借贷,李XX因此成为被执行人,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3.赃款的去向不明,应进行补充侦查,帮助被害人追赃挽损;4.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偏轻;5. 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或其他犯罪情节没有查清。
三、法院裁判理由及结果
关于被告人是否成立坦白,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查:2025年2月18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案件事实,应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以及各被害人损失未能挽回等情节,在量刑时从严掌握对徐X从轻从宽处罚的幅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共计XXX.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2025年11月27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