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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的刑事辩护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5年02月10日 31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被告人基本信息

·被告人:黄某

·职务:曾任A县县长、B市市委书记等国家工作人员

·到案情况:2023315日被省监察委调查人员从省委党校带至省纪委工作基地接受谈话并留置

二、犯罪事实

黄某被指控犯有受贿罪,主要犯罪事实包括:

1.收受他人财物黄某在担任A县县长、B市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高档箱包、购物卡等财物,总额巨大。其中包括胡、刘、龚、唐等多人的行贿。

2.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黄某收受上述财物后,为请托人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例如,为集团在房地产项目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方面提供帮助;为集团借用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及壮腰工程资金提供帮助等。

三、辩护意见

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出以下意见:

1.黄某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在案发前曾主动向省纪委写信,具有自首情节。

2.黄某自愿认罪悔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

3.部分指控的受贿数额存在争议,如第十一起不属于索贿;受贿未遂的数额中应扣除成本;受贿数额应扣除违纪款等。

4.部分行贿资金来源未查清。

四、法院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

1.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2.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3.对于辩护人提出的部分受贿数额争议,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进行了认定,并驳回了部分不合理的辩护意见。

五、判决结果

1.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2.黄某受贿所得5116.230272万元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其中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及用于抵缴受贿所得赃款的黄某财产予以追缴;查封在案的上海市黄浦区房产一套按照一定比例及孳息予以没收。

3.扣押在案的手提包、行李箱、大衣等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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