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6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基本信息: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及职务、户籍
地。
正文: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出生地上海市,大学文化,原系某某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案件经过: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拘留、取保候审、起诉、开庭。
正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2月1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4)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指控内容: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时间范围、职务便利、私自制作代金券、销售获利、用途及损失。
正文:2023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易百信息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主管处理客户投诉工作及制发、审验代金券权限的职务便利,多次使用该公司员工王某佳及王某演的相关账号,私自制作2416张“屈臣氏百元面额代金券”向他人折价销售,实际获利共计人民币195,896元,用于清偿债务及个人日常消费,致该公司损失达人民币17万元以上。
抓捕及退赔情况: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抓捕时间、如实供述、退赔损失、扣押作案工具。
正文:2024年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友帮助下自行退赔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证据情况: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
正文: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徐某娇、王某佳、王某演、黄某有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相关协议、券码信息、银行电子回单、收据,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身份信息,相关代金券明细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罪名、刑期、罚金、缓刑、没收作案工具。
正文: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任职期间的职务便利,将相关公司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后续要求及上诉权利: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上诉权利。
正文: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整体总结:
该判决书详细记录了被告人李某某因职务侵占罪被审判的全过程,包括被告人基本信息、案件经过、指控内容、抓捕及退赔情况、证据情况、判决结果以及后续要求及上诉权利等关键信息,内容充实,细节丰富,要点提炼准确核心。
12年 (优于71.75%的律师)
147次 (优于98.95%的律师)
178次 (优于99.33%的律师)
318537分 (优于99.93%的律师)
一天内
265篇 (优于99.6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