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3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信息:
被告单位:A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实际经营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生,汉族,A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
被告人倪某某:女,1973年生,汉族,A公司财务经理,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起诉。
虚开发票罪事实:
时间范围:2019年8月至2023年2月。
行为:为冲抵企业经营成本,经张某某决定,由倪某某执行,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20家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783份,票面金额5,935万余元。
后果:其中票面金额5,876万余元的发票已计入公司业务成本,A公司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共计623万余元。
危险驾驶罪事实:
时间:2024年3月8日23时许。
行为: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逆向行驶被交警查获。
检测结果: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出其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血液乙醇含量为22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自首与认罪认罚:
张某某、倪某某在虚开发票犯罪中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危险驾驶罪行。
A公司、倪某某认罪认罚。
量刑建议与判决:
公诉机关建议:A公司罚金30万元;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判决:A公司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30万元;张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10.4万元;倪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6万元。
缓刑考验与罚金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天内缴纳。
法律条文依据:
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虚开发票罪、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自首、缓刑、罚金等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规定。
总结:本案涉及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财务经理倪某某因虚开发票罪和危险驾驶罪被起诉。经过审理,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态度以及补缴税款等情况,依法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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