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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的减轻处刑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12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案件编号、公诉机关、被告人信息、审判机构

正文:案件编号为(2023)0106刑初XX号,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为XX,男,193710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退休。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取保候审、指定管辖、审理方式、辩护人

正文:被告人XX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221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后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本案按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进行审理。本院于202311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他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高XX、高XX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指控事实、指控罪名、量刑建议

正文: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20221071730分许,在上海市宝山区泰和路6788号楼前的健身广场,酒后猥亵被害人XX20134月生),采用隔衣、伸进衣服摸胸及隔裤摸下体的方式实施猥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但犯罪时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被告人否认指控、辩护人意见

正文:被告人XX否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只是扶了被害人一下,没有猥亵行为。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患有眼疾,无法看清笔录,因此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是无效的,且被告人的供述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能吻合,公安人员有诱供的嫌疑;公安机关所制作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均有程序上的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案发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正文: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与被害人XX均居住于本市宝山区泰和路678弄,但素不相识。案发当日,被害人XX与同学在玩“盲人捉人”游戏时,被告人XX上前抱着XX,隔着衣服后又伸手进衣服内摸她的胸部,被XX挣脱。之后,XX又上前抱着XX摸其阴部,XX再次逃开。XX回家后告知父母,其父带着XX回到健身场找XX未果,遂报警。民警于次日下午将被告人XX抓获。XX到案后承认在酒后抱着被害人XX摸了其胸部。

证据情况: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证据种类、证据内容

正文:本案有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被害人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邸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调取现场清单》、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

判决结果:

二级要点关键短语:判决罪名、判决刑罚

正文:由于判决结果部分在提供的资料中未直接展示,但根据审理过程和公诉机关指控,可以推断判决结果将涉及对被告人XX犯猥亵儿童罪的认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

整体总结:本案是一起猥亵儿童罪案件,被告人XX被指控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经过审理,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对指控提出异议。最终判决结果未在提供的资料中直接展示,但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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