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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5亿元辩护成功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10日 3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根据王XX、姜XX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王XX依法惩处,对姜XX依法减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王XX、姜XX上诉称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但原判认定交易中心、季XX不构成单位行贿罪不当,应予纠正。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第五项,即被告人王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姜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本案未退还的挪用款项,返还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足额追缴的部分,责令被告人季XX、王XX在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范围内予以退赔,返还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即被告人季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单位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无罪。

三、上诉人季XX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处罚金10万元。

四、被告单位大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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