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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错误,导致败诉-成功的代理

发布者:高太领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94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民终6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XX,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XX,女,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太领,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吕XX因与被上诉人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39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XX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吕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吕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63.74元,减半收取10,181.87元,由上诉人吕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侯XX

审判员  潘XX

审判员  寻增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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