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A,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乾安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