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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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1日 1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民初字第1185号 原告:A,现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乾安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鲁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A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B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