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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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长春市XX公司、安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长春市XX公司、安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03民初881号
原告:A,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A,住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司机,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安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主要负责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主要负责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与被告B、C、长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实业公司)、安XX公司(以下简称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春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B、C,被告A,被告A、华辉实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被告人保长春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B、C、华辉实业公司、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人保长春XX公司赔偿A医疗费34267.71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误工费7870.92元、护理费4715.04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46435.64元、复印费1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2.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保长春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予以赔偿,仍有不足部分由A、B、华辉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A、B、华辉实业公司、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人保长春XX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5时35分,A驾驶×××号大型客车,沿长春市宽城区陕西XX由北向南行驶至陕西XX时,与A发生刮碰,造成A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A并未发现事故,驾车驶离现场,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A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A辩称,对事故本身无异议,A说的部分属实,保险公司赔偿外的费用我不同意赔偿,我的车投保的是全险,第三者赔偿额是300000元足够赔偿原告的,
A辩称,同A意见一致,
华辉实业公司辩称,和A意见一致,
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辩称,我们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合同约定的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保长春XX公司辩称,一、我公司需要核实保单信息、车辆是否在我公司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在保险期限内,车辆发生事故时是否年检合格,是否具备上路的条件,驾驶员的驾驶证是否与准驾相符,是否有上岗证;二、A发生事故后未在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不负任何赔偿责任;三、A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结合证据情况,不实或无据的部分请法院驳回,律师代理费、复印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不同意赔偿,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号大型客车的所有人系A,挂靠在华辉实业公司进行运输经营,该车在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长春XX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险),2015年12月7日5时35分,A雇用B驾驶×××号大型客车,沿宽城区陕西XX由北向南行驶至陕西XX与XX交汇时,与A发生相刮碰,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A并未发现,驾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宽城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A负事故全部责任,A无责任,当日,A到吉林X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膝部软组织肿胀,局部压痛,支付门诊医疗费148元,于2015年12月12日至19日又先后四次在吉林大学第二医疗门诊就诊,支付门诊医疗费5358.12元,2015年12月20A到长春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膝后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左侧膝关节积液,左膝关节内外侧半月板损伤,住院治疗38天,支付住院费28911.40元,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为A先行垫付医疗费10000元,出院医嘱休息8周,2016年3月11日,A自行委托吉林XX作出吉瑞司鉴中心[2016]法临鉴字第3-2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A左膝关节损伤情况可评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A后续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6000元,A支付鉴定费2500元,A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复印费10元,庭审中A主张其系吉林省XX广场职工,月工资1600元,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人保长春XX公司均有异议,认为原告自述天天上班,工资应由1600元÷30天计算日平均工资,主张交通费300元,提供交通费票据为23元,A为B垫付医疗费4000元,
本院认为,A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将A撞伤,侵害了A的身体健康权,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车辆在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人保长春XX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险),故应由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保长春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A与B系雇佣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诉讼请求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A承担赔偿责任,华辉实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垫付的费用应予扣除,对A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安华保险长春支公司及人保长春XX公司均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权利,故该鉴定结论本院予以确认,A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应票据、住院病历、门诊医疗手册,应予保护;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有鉴定意见,予以保护;主张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复印费、律师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护;主张的误工费有其单位出具的证明,应予保护;原告的伤情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及数额合理,应予保护,主张的交通费过高,应酌情保护1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X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10000元(已履行);
二、被告安XX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A误工费7870.92元、护理费4715.04元、交通费100元、残疾赔偿金4643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64121.60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A医疗费24267.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0元、后续治疗费6000元,合计34067.71元;
四、被告A赔偿B鉴定费2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复印费10元,合计7510元;
五、被告长春市XX公司对被告A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元,由被告A负担,被告长春市XX公司对被告A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那立新
人民陪审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