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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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主任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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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4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570号
原告A,现住长春XX,
委托代理人A,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某某,现住长春XX,
委托代理人A、B,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C、D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28日经双方家长撮合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并定于2015年6月14日结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人民币200000元,原告于2015年6月份分三次给付被告共计100000元整,第一次,原告给被告一张原告父亲的存有人民币30000元的银行卡,被告亲自去银行取的钱;第二次,原告支付被告现金40000元;第三次,原告给付被告现金30000元,之后,原告于2015年6月14日在先锋会馆举行婚礼,当日原告亲戚朋友都到场,但被告未参加婚礼,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近万元,原告父母当场气出病,住进医院,无脸面对亲朋好友,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返还彩礼钱,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为了筹办婚礼,已欠下数万元债务,致使家庭困难,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如数归还向原告索要的彩礼钱,为此,原告特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被告从未收到原告10万元彩礼,原告索要十万元都是为筹备婚礼所花费,2、证人没有亲眼看到原告给被告钱,3、被告愿意退回原告购买的金银首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家庭协商确定男方需给付被告结婚彩礼20万元,原告主张返还已给付被告的10万元彩礼,但被告主张从未收到过彩礼钱,证人A出庭证明,原告家没有钱,向其借了7万元钱,2015年5月原告父亲向其借的钱,说用于原、被告结婚,约定婚礼结束收到亲友的彩礼后归还,这7万元是我一次性以现金形式借给原告父亲的,我知道原告给被告一张3万元的卡,用于结婚,这个婚没有结成,至今也没有还我钱,原被告婚礼当天因被告未出席而没有办成,”原告认为证人证言真实可信,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事实,被告认为证人不能证明其陈述的7万元的性质,且证人没有亲眼见到原告给付被告10万元彩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证人A乙证言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一、原告主张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中有3万元为原告父亲名下银行卡中的存款,但未提供银行卡相关信息及被告收到银行卡或取款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且被告称并未收到过任何彩礼钱,故依法不予认可,二、原告主张剩余7万元彩礼分两次给付被告(第一次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第二次给付被告30000元),有证人A甲证言证明此70000元是原告父亲向其借款,为了给付被告彩礼的,但证人A并未亲眼所见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过程,其证人证言为传来证据,且被告称并未收到任何彩礼钱,原告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其给付被告彩礼的真实性,故依法不予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薛 楠
人民陪审员  A
人民陪审员  王玉臻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