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智XX信息科技大连XX公司与大连XX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93民初24号
原告:智XX信息科技大连XX公司,住所地大连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0231MA0QE3K53R,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XXXX1091860G,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智XX信息科技大连XX公司与被告大连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智XX信息科技大连XX公司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XX信息科技大连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智XX信息科技大连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