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平XX公司诉四平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322行初24号 原告四平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平XX 法定代表人A,局长, 委托代理人A,四平XX副局长, 第三人A,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XX,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XX公司诉被告四平XX、第三人A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被告四平XX和社会保障局已自行撤销对A作出的(201500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撤回对四平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25元,另25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A 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