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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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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主任律师执业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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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第三人A、第三人B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第三人A、第三人B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C,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A,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A,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A、第三人B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
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吉林省刑辩委员会委员,专业功底扎实,业务水平熟练。承办刑事案件上百起,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认真、负责...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120********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死刑辩护、公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