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2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第三人A、第三人B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朝民初字第2067号 原告C,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第三人A,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A,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杨某某,第三人A、第三人B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