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1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长春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一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女,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长春XX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前进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A、委托代理人B、C,被上诉人A的委托代理人B,原审第三人长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