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9日 2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吉林省XX公司与A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四终字第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XX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A,女,196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A,被上诉人A及其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4)二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8元退还给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