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宗丽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764号 原告A,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长春市XX律师, 被告A,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代理人A,吉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审判长A 代理审判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