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6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是泰安某公司,本律师代理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是南京某公司
案情:
原告经营石材、石料多年,长期向被告处供应石粉。2014年度,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4181.4元,2015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告知函和对账单,要求被告核对并详细说明不符合事项。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才向原告支付30000元货款。至今,原告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34181.4的货款,被告对此不理不睬,几经推诿。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差旅费及利息。
过程:
本律师充分征得原告单位的意见,庭前与法院法官、被告单位经办人充分沟通和联系,考虑到原告在泰安诉讼成本以及补充证据不到带来的不利后材料等因素,与被告达成调解。
结果:
经本律师代理,与法官、被告积极充分的多次沟通,使原告讨要一年多的货款在调解后的十日后收到了被告支付的货款,得到了原告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