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启律师 时间:2017年05月27日 8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郜某
被告吴某,本律师代理被告
案情:原、被告就位于南京某区的一套房屋签订的定金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50000元定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只向被告支付了20000元定金,后因情况有变,被告不打算出售该房屋致诉。
过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和双倍返还定金。
抗辩意见:原告向被告发律师函督促被告履行协议或者赔偿,可见原告已明确知晓被告拒绝交易的意思表示,原告完全可以另行购买其他房屋,并未丧失与其他人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房屋的机会,原告在知晓被告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另行选择购买其他房屋以防止产生损失,但原告放任该行为,即使存在房屋差价和扩大的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
结果:经与被告(委托人)协商,考虑到被告的房屋的升值情况,被告愿意双倍返还定金,额外补偿2000元于原告,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