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弦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地址:成都市高新区新中泰国际大厦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XX公司、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弦律师|时间:2022年02月28日|分类:合同纠纷 |3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3民初11646

原告:A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XX********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被告:B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寺西XX**梵木Flying国际文创公园**区域。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泰和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泰和XX律师。

原告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8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被告B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无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片制作服务合同》;2.判令B公司立即退还A公司已支付的拍摄费用28,000元及违约金1925元。事实和理由:A公司因新开设店铺需要进行广告宣传,202056日与B公司签订《无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片制作服务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为其店铺拍摄宣传广告,双方约定拍摄地点为:无艺影视摄影棚内;拍摄成品包括:1分钟菜品宣传广告1部+10秒精华短视频2条;5道菜品照片拍摄,每道3张,共15张精修照片;交付日期为:2021520日前。合同含税总费用为人民币35,000元,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7,500元,现场拍摄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10,500元,B公司交付产品验收通过后,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同时合同约定,拍摄视频脚本需经A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拍摄,B公司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脚本进行拍摄。合同签订后,A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的付款义务,但B公司却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的拍摄义务。B公司在拍摄前并未将拍摄的脚本交付A公司确定,也并未按照约定在“无艺影视摄影棚内”进行拍摄,同时也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向A公司交付成片。A公司曾多次催促,B公司依旧无法向A公司交付验收合格的成片。由于B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无法按照预期使用验收合格的宣传广告,致使A公司签订案涉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A公司曾多次要求B公司退还案涉费用,但B公司予以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B公司辩称,1.B公司按照A公司要求的风格和内容进行拍摄,已依约完成并按时交付了全部宣传视频和照片,A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尾款并违约解除合同,其诉请理由均不能成立;2.A公司这一行为完全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在拍摄合同中作为服务提供者的乙方本就是弱势群体,若在双方已沟通好拍摄风格、拍摄内容的情况下,甲方仅因毫无根据的单方喜好就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合同款项,实质上是赋予了合同甲方一个任意解除权和违约与否的单方决定权,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更会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综上,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52日至202155日,A公司通过案外人与B公司负责人李XX协商菜品拍摄事宜,并发送了两张照片、一个视频作为拍摄参考。案外人通过微信表示“菜品视频大概10~12秒,菜品图唔需要模特,系客户厨师,我比个实例图拟”,“视频用在开业前展示工艺、菜品的”,“拍菜品要拍到师傅的刀工技术”,投放渠道为“商场大屏同大众点评”;另案外人称“看视频能不能也在棚拍,他们店都还没有装出来”,“菜品拍照到时候去餐厅拍好了”,B公司回复“那菜需要地方做”、“那需要造景拍摄”。

202156日,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无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片制作服务合同》,B公司接受A公司委托,就拍摄事项达成如下约定:(1)拍摄地点:无艺影视摄影棚内;(2)拍摄成品:1分钟菜品宣传广告1+10秒精华短视频2条;5道菜品照片拍摄,每道3张,共15张精修照片;(3)交付日期:2021520日之前;3.拍摄费用及相关事项:含税总费用35,000元;甲方将合同金额的50%17,500元作为定金,通过银行转账或网络转账方式,于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于乙方,乙方收到甲方的预付款划账凭据后作为影片制作开始时间;(4)余款支付:甲方将合同金额的30%10,500元作为进度款,在现场拍摄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或网络转账等方式,支付于乙方;甲方对乙方交付产品验收通过并支付尾款后1日内,乙方交付无水印成品,尾款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7000元;(5)成品交付:乙方于收到甲方的进度款划账凭据后作为后期制作开始时间,并应于约定日期内交付甲方成片,乙方如果未按照双方约定时间交片给甲方,每逾期一日,则应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且甲方有权在应付给乙方的费用中进行扣减。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每日甲方按合同总额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由甲方违约所造成的交付日期延迟由甲方承担责任;(6)视频脚本需经甲方审定通过,方可拍摄。乙方应严格按照审定后的脚本进行拍摄;(7)乙方对视频成片提供3次免费后期修改服务,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成片后14天内对乙方提出成片或者资料修改意见让乙方修改。若如14天后甲方不作为视为满意,乙方将不再对成片进行修改。若因甲方单方面原因频繁提出修改意见(此处主要指:不符合原定脚本、拍摄计划或影片风格等情况)导致延长作品最后交付日期和产生额外费用的,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延长作品最后交付日期,并由甲方承担额外费用;(8)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协议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

合同签订当日,A公司向B公司转账支付17,500元,后又于2021513日向B公司转账支付10,500元。

202156日、11日,B公司完成了拍摄工作。2021517日、518日,B公司通过案外人向A公司交付了拍摄的照片及视频。后案外人向B公司反馈修改意见后,经B公司修改后于519日重新交付了定稿视频。

后因A公司对拍摄效果不满意,要求B公司补拍。B公司又于2021526日进行补拍,并于202161日向A公司交付了15秒版本的视频,A公司回复称“我还是觉得不够震撼”、“是不是太柔情了”。B公司称再次修改,但A公司称“我觉得这个应该没什么意义”、“这个视频我们应该不会用,时间已经来不及了”,并表示“不验收本次视频,对本次视频合作不满意”。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无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片制作服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拍摄视频、拍摄照片、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无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影片制作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焦点是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应予解除;2.A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能否支持。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关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庭审中,A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此外,B公司于拍摄前未将拍摄脚本交付A公司确定,拍摄时未在约定的无艺影视摄影棚内完成拍摄,拍摄完成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品,且交付视频使用的文字及音乐均存在侵权,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请解除合同返还款项,B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性质,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看,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创作并交付符合要求的成品(视频、照片),所交付拍摄成果除署名权外其余知识产权均由A公司享有,A公司在付清全部费用前,拍摄成品的著作权归B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而非服务合同。

关于A公司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定作人在行使任意解除权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案中,从微信聊天记录及现场拍摄情况看,B公司于202156日及511日完成了拍摄,并于517日及518日交付了成品,在A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B公司及时修改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成品,之后还应A公司的要求进行了补拍。由此可见,B公司在拍摄过程中,A公司并未对拍摄地点及拍摄脚本未确定等提出异议,也未行使过任意解除权,现拍摄已完成,成品已交付,A公司以B公司存在违约、交付产品不合格为由行使任意解除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B公司提交视频内容是否侵权,A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因A公司诉请解除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故对A公司主张返还合同款项的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原告A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杨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帅X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