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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X、何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弦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5日|分类:民间借贷 |15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6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左X,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女,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上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四川XX律师。
上诉人左X、何XX、李XX因与被上诉人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8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左X、何XX、李XX于2021年6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左X、何XX、李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左X、何XX、李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45.62元,减半收取3122.81元,由上诉人左X、何XX、李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胡张映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丽 娅
书 记 员 余 梦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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