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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女婿买房登记在丈母娘名下,能起诉返还购房款吗?

2021-05-2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1647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返还一半购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女婿出资买房(贷款买房),因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登记在岳母名下,女婿先起诉借名买房,因没有借名买房的证据被法院驳回。后女婿再起诉不当得利,法院判决岳母返还一半购房款。

判决书节选:

关于林岳母辩解接受涉案款项系赠与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民事案件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即要求当事人对其提出的存在赠与的事实主张,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其主张赠与的待证事实便难以认定。林岳母主张案涉款项为赠与,但并未提交赠与协议等相关直接证据。提交的证人梁某1、梁某2出具的证人证言,由于韩女儿与梁女婿夫妻关系不和,林岳母提交的相关证人与梁女婿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提交的其他证据亦未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梁女婿的赠与事实成立。此外,从本案事实来看,梁女婿夫妻出资购买案涉房屋后,还需向银行贷款,在自有流动资金尚不足够的情形下,主张梁女婿无偿赠与亦不合情理。综上,林岳母主张梁女婿赠与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一审认定梁女婿赠与的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梁女婿主张林岳母返还50%出资款的问题。根据生效判决(2018)01民终X号查明的事实,可证实韩女儿出资795万元给林岳母购买房屋,上述财产系韩女儿、梁女婿夫妻关系期间所得,根据我国婚姻法上夫妻财产共有制的一般原则,在无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上述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各占50%认定财产份额,故梁女婿有权对其中一半出资主张相关权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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