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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物购销合同中,买家认为货物质量不合格如何举证?

2021-01-07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091人看过举报


张静律师解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买家如认为货物质量不合格,应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买家在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后,应第一时间提出来,并封存货物,以备后面打官司的时候鉴定,且要及时处理。实践中很多买家不会及时处理,会与卖家进行长时间的协商,最终等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卖家起诉支付货款的时候,才提出质量有问题,却因错过了异议期,无法举证而败诉。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是。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碧某公司认为涉案鞋子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是否成立的问题。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至于碧某公司申请对涉案鞋子进行鉴定的问题,法院不予采纳并对理由进行了论述,且现今涉案鞋子均在国外,双方亦未对涉案鞋子进行封存,无法确定涉案交易鞋子在交付时的原始状态,缺乏进行鉴定的前提,故本院对于碧某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双方的往来邮件内容显示,双方曾就涉案鞋子是否存在包装、质量问题等事项进行协商,但途某公司仅是确认鞋子及包装是经碧某公司的人员检查后出货、按照碧某公司的要求重新检查等,双方并未就是涉案鞋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而达成一致。其次,根据碧某公司申请的证人周某和的证人证言可知,周某和受聘于碧某公司的Savina而前往途某公司的工厂对鞋样进行检测并提出修正意见,而途某公司亦进行了修正并经其确认。据此,周某和在201733日后代表碧某公司对途某公司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途某公司主张其是经碧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抽检验货确认无误后才发货,符合一般定作合同的交易方式,本院予以采纳。碧某公司主张其人员只是确认可以发货,但并未确认质量问题,显然不符合上述周某和检测鞋样、提出意见、确认修正结果等行为。据此,综合本案的现有证据,碧某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涉案鞋子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驳回碧某公司的赔偿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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