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如何确定网上发布的文章是否侵犯公司名誉权?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包括虚构、诽谤、诋毁等;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则认定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构成侵犯企业名誉权。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一,林某发表的案涉文章是否对唯某会的名誉构成侵权。本院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林某应对案涉文章中描述的相关事实属实负举证责任。林某在案涉文章中描述唯某会创始人洪某与魅某公司、圣某公司、均某公司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亲属关系,唯某会与上述公司是近亲企业,唯某会关照近亲企业,让上述企业大部分不符合唯某会上线销售标准的品牌商品在《轻奢·自有品牌项目》平台销售,存在巨大金额利益输送。对此,本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亲属开设的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即使林某主张的上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唯某会创始人洪某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也并不能必然推论出唯某会关照上述企业。唯某会已经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企业的的品牌在唯某会销售经过了正常的审核流程,进驻品牌商品符合唯某会审核标准。林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企业在唯某会平台上线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唯某会上线品牌标准。即使唯某会相关审核人员对部分品牌商品审核存在问题,也只是审核人员的个人问题,林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企业的品牌商品入驻唯某会平台销售是受唯某会“关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使相关刑事判决认定唯某会或其关联公司员工存在受贿的犯罪事实,也不能必然推出涉案企业的品牌在唯某会销售就存在利益输送。林某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在案涉文章中大量使用“唯某会涉嫌向创始人近亲企业输送利益”、“此项目以品牌为工具,品牌授权使用为模式,涉嫌巨大金额的利益输送”、“洪某近亲的公司几乎什么都不干,没有任何备货及生产风险就有不菲的收入”、“唯某会的‘轻奢自有品牌项目’向不符合基本上线合作标准的近亲企业输送利益”等带有诋毁、贬损、误导性的表述和结论,损害公众对唯某会的信赖,使得相关公众可能产生对唯某会存在利益输送的错误判断,降低了唯某会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唯某会的名誉。法院认定林某发表的涉案文章侵犯了唯某会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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