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在微博和微信群里骂人构成侵犯名誉权吗?
张静律师解答:构成。微博属于对外公开的平台,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微信群也有
被侵权人认识的人,可能对被侵权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被
告侵犯原告名誉权,判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律师费5000元。
判决书节选:
关于韩某某是否侵害了薛某某的名誉权。《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据此,自然人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本案中,韩某某的行为侵害了薛某某的名誉权,具体理由如下: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韩某某称薛某某“广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宜某”和“龙某”项目为薛某某与韩某某之间达成的个人交易,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无论是当事人双方之间,还是当事人所在公司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均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韩某某在微博平台上发布薛某某的个人信息,称其为“行业老赖垃圾人”“行业毒瘤”,后又将该微博链接转发到微信群“影视动画交流分享平台”,属于贬损薛某某名誉的行为,会引起他人对薛某某产生不当的评价。群内群友发言询问情况,也侧面反映出群友对薛某某品行产生了疑问,已经构成侵犯薛某某名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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