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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网络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3年06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4人看过举报


广州侵犯名誉权案件中,网络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网络公司及时删除侵权文章,并提供侵权用户注册信息的话,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要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书节选:

关于新某互联公司、微某创科公司、新某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新某看点的主办单位是新某互联公司。新某互联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本院的起诉状和证据后删除了涉案文章,并且,在收到本院的协助调查函后查询并向本院披露了“明星养宠物那些趣事儿”用户的注册信息,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新某互联公司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微某创科公司、新某网公司并非新某看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李某对该两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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