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网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IP属地:广东

张静律师

  • 服务地区:广东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9:00-19:00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078803465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网络购物纠纷需要把平台一起告吗?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234人看过举报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网络平台明知或应知卖家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需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网络平台及时采取了措施,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主张自己付款后没收到货,起诉卖家赔偿,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平台在买家反映后,及时关停了卖家店铺,已尽到适当义务,判决平台不用担责。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关于阿某广告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阿某广告公司系某平台经营者,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阿某广告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天某公司和晨某公司的交易纠纷中,天某公司的退款申请进行了处理?虽然阿某广告公司由于案涉订单时间较久1,商家无可供执行的钱款而未支持天某公司的退款申请,但对晨某公司的店铺实施了关停处罚,已经尽到了基础的交易保障义务?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阿某广告公司存在前述规定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天某公司要求阿某广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院不予支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078803465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886623

  • 昨日访问量

    3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