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法律上如何认定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公民及法人都享有名誉权,他人不得非法侵害。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侵害名誉权应符合以下四个要件:第一,行为人行为违法即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第二,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法理上除上述要件外,侵害他人名誉权还应符合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人、行为人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两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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