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张静律师 解答:能用。在争议发生后,明知道可能打官司而故意注销微信号,有销毁证据的嫌疑,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如下面这个案件,被告在原告起诉立案后,注销了其微信号。法院最终认定应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定,认定微信聊天记录合法有效。这正是: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聪明反被聪明误。
判决书节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徐某等三人当庭出示微信聊天群人员之一丁某的手机予以核对,且通过律师调查令的方式核实微信聊天人员中陈某、黄某、李某的身份认证,同时根据调查回函的信息显示,黄某在本案立案后注销了其微信号,因此本院对此做出对陈某等三人不利的举证推定,对徐某等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群记录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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