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只要不是自己的过错造成未办证就行。如下面这个案件,1998年签的房屋预售合同,法院就判决开发商配合办证。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1998年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亦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且房屋不存在抵押、被查封情况,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客观条件。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六)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案涉房屋不属于被告的破产财产。虽原告家庭现在广州市内有三套住宅,但原告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广州市并未出台相关限购政策;现无证据证明原告是案涉房屋至今未能办妥房地产权证的主要过错方。综上,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办证义务,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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