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公告内容和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如下面这个案件,陈某冒充报名人员,意图获得公司商业信息。该公司察觉其身份后,在员工内部发公告说其涉嫌盗取公司机密。陈某起诉公司侵犯名誉权,最终败诉。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大某学校、天某公司是否侵害了翁某的名誉权,应从前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大某学校、天某公司提供教育咨询、培训服务,学员或咨询人员信息与大某学校、天某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可以认定为机密数据。翁某在与陈某对话的过程中,陈某向翁某发送姓名和手机号码,同时双方虚拟进行报名咨询对话,故大某学校、天某公司认为翁某有盗取公司机密数据等行为,属于具有事实基础的合理怀疑,并不存在过错。大某学校、天某公司基于上述事实向其员工发布内部公告及向相关当事人寄送律师函,属于必要的救济、维权措施。综上,在翁某未能对其与陈某之间的通信作出合理解释,或举证证明大某学校、天某公司拼接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大某学校、天某公司称翁某盗窃其机密数据等属于合理怀疑,并不构成名誉侵权。翁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翁某因此受到的损害,故翁某主张大某学校、天某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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