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分包人拖欠工程款,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
判决书节选:
对于秦某主张的利息问题,虽包含案涉工程的整体工程在2018年4月才交付棠某十社,但案涉工程在2017年6月28日完工具备交付的条件,无证据证明未能交付的原因在于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裕某公司应当在2017年6月28日支付工程款,现裕某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自2017年6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8月20日起,因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同期贷款利率已经不再适用,故8月20日的利息调整为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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