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实践中很多工程并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此种情况下工程款是否满足支付条件,就要看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总承包单位款项后三个月内支付,法院经审查发现因工程尚未完成审计工作,故工程尾款还未支付,认定付款条件未成就,判决驳回实际施工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易某、林某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土方开挖及运输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虽然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易某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土方开挖及运输施工合同》第九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收到总承包单位款项后,三个月内付清剩余30%款项给易某。该付款条件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原审第三人的利益。双方确认易某已收到工程款数额为12729027.7元,高于上述条款的约定。对于工程尾款的支付,泰某公司、林某主张北京建某公司未与其进行结算,北京建某公司答辩称发包人尚未完成审计工作,结算条件并未成就。也就是工程没有结算的原因并非泰某公司、林某拖延结算而导致易某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因此易某诉请支付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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