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公司有违法经营行为,只是会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与股权转让纠纷无关。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受让股权后认为价格高了,起诉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实际源于原告认为受让股权的价格过高,而不是公司的违法经营,判决驳回其诉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陈某主张的吴某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情况。现有证据显示奢某公司确实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入股协议书》第七条第3项约定吴某“对其他入股人执行合作事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入股人分配收益或者要求入股人承担亏损”。该条款约定的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其他入股人,且结合后文“向入股人分配收益或者要求入股人承担亏损”的内容进行理解,“其他入股人”指的是受让吴某股权的人。因此,吴某仅是奢某公司的股东之一,无须就奢某公司的违法经营行为对陈某承担责任,《入股协议书》也没有此类约定。另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奢某公司开展诊疗活动至关重要,陈某作为股权受让方,理应清楚奢某公司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特别是从谈话录音来看,陈某在知晓奢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要求吴某多分一股,结合陈某已多次获得分红提成等因素,可以认定陈某知晓奢某公司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展诊疗活动。双方的争议实际源于陈某认为受让股权的价格过高,而不是奢某公司的违法经营。因此,陈某认为吴某存在违法经营行为构成违约,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公司股权及合伙类纠纷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提供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法律审查服务,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破产清算纠纷、合伙入伙退伙纠纷、合伙解散纠纷等公司诉讼类法律服务,收费优惠,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