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不会太高,书面道歉会支持,律师费损失会支持,精神损失费在侵权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况下也会支持部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被告书面道歉和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
判决书节选:
关于邓某应如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首先,邓某关于黄某婚姻家庭关系的言论侵犯了黄某的名誉权及隐私权,故对于黄某要求邓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条有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之规定,由于邓某关于黄某婚姻家庭关系的言论发表在微信群“如X”“密X”内,黄某要求在《广州日报》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的方式与本案侵权影响范围不相当,亦容易对其隐私造成更大范围的泄露,故法院不予支持。考虑到目前微信群“如X”成员变更及邓某已退出微信群“密X”的事实,结合邓某发表侵权言论的过错程度及影响范围,从保护黄某隐私角度,法院认为以邓某向黄某提交手写致歉声明的方式消除侵权损害影响,较为妥当。
其次,黄某因本次诉讼委托律师代理产生律师费用,该费用属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法院予以支持。但黄某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委托人、委托事项、代理律师、发生时间信息与本案诉讼不相一致,故法院不予采纳。考虑到黄某在本案确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律师费损失客观存在,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办法,法院酌定邓某应赔偿黄某律师费损失3000元。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邓某在微信群“如X”“密X”内的言论构成侵权,但上述两个微信群成员均不超过10人,影响范围较小,黄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遭受严重损害,通过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方式足可以弥补其精神损害,故对于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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