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家贷款申请延期通过,买家构成逾期付款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构成,要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法院可以调整违约金的金额。如下面这个案件,银行早就告诉了开发商,买家已多次申请银行贷款未通过。最终法院认为开发商并未敦促被告变更付款方式,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最终判决买家按照计算出的违约金的60%支付。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7月2日前办理银行按揭手续,并按照按揭方式付款。被告主张已在2017年7月2日前到中国银行办理相关按揭手续,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当时在贷款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更换贷款银行,且根据光大银行的复函,被告在申请光大银行贷款期间也因被告个人原因导致未能获得通过贷款初审,被告直至2019年3月28日才通过初审并提交正式贷款申请。其后至2019年7月2日为银行审核放款的正常期间。被告在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构成逾期履行,本院对被告辩称已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故没有构成违约的意见不予采纳。但根据光大银行的回复,被告多次因个人原因未能获得贷款初审审批,银行已将情况告知原告。原告在知悉的情况下,在被告逾期长达一年的情况下并未敦促被告变更付款方式,至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发出催款函时,被告的贷款申请已获受理,原告对损失的扩大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合同的履行情况,酌定被告以迟延支付的购房款5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款项164840元的60%即98904元予原告,原告的诉请超出本院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作为贷款申请人,在光大银行贷款初审期间多次提供银行流水予光大银行,被告于2019年3月28日到银行办理贷款申请正式提交手续,证明被告清楚并了解自己的贷款申请情况,被告辩称其从未收到贷款未获批准的通知故对延期付款不需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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